私募基金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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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星期,《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公布。这一关键要求的颁布,对进一步健全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真实重归“私募基金”和“项目投资”的源头具备积极意义。可以说,它是继2014年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后,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层面的又一份关键标准。

  2014年至今,伴随着《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管理制度和一系列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及办理备案自我约束标准的相继公布,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现行政策日趋健全。可是,私募基金的行业特性决策其没法像证券基金那般创建包含每个运行关键点的监管管理体系。披上私募基金外套的伪私募基金无所顾忌,公布或是变向公布募资、避开合格投资人规定、不执行备案办理备案责任、盘根错节的专业化运行、资金池运行、内幕交易、自融自担等乱相经常发生,乃至出現侵吞与侵吞股票基金资产、非法融资等比较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最新政策针对这种乱相作出了很有目的性的现行政策规定。例如,在名字和业务流程进行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提出了确立的规定,便是对于一些伪私募基金请托私募基金的为名融资,混淆是非,蒙骗投资人。要求不但规定统一名字标准,突显“私募基金”字眼,更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潜心主营业务,聚焦点资本管理,确立严禁私募基金的借款、贷款担保及其“明股实债”等项目投资个人行为,这将合理限定伪私募基金的生存环境。另外,要求宣布稿中删除了征求意见中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与办公点的规定,这将明显减少管理人的调节成本费。

  另一个非常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最新政策将“国务院办公厅金融业监管单位监管的组织依规发售的投资管理商品、合格海外投资者、rmb合格海外投资者”视作合格投资人且不透过审查,这为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产品、集合信托、QFII、RQFII等项目投资私募基金出示了便捷,也为私募基金行业引进长期性资产清扫了规章制度阻碍。

  可以说,最新政策的公布执行,将有利于进一步正确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塑造底线意识、合规管理观念;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股票基金监管,预防各种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操纵增加量风险性,解决总量风险性;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总体标准发展趋势,进一步维护投资人及有关被告方的合法权利。最新政策的公布执行针对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绿色生态具备重大意义,可谓是行业发展趋势中具备里程碑式实际意义的一件大事儿。

(文章内容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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